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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 物价局做好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相关工作的通知(梧财综〔2016〕25号)

梧财综〔2016〕25号
2016-05-27

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 物价局做好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相关工作的通知(梧财综〔2016〕25号)

各城区财政局,市直有关单位:

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、物价局《关于做好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相关工作的通知》(桂财综〔2016〕27号)转发给你们,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,请一并遵照执行。

一、请各收费单位收到文件后,如有调整收费标准的,按照梧州市物价局《转发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》(梧价费〔2015〕65号)文件规定,及时携带《收费情况变动报告表》一式三份,到梧州市物价局办理收费变动手续;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,同时更新单位、部门网站收费公示的内容。

二、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办理收费变动手续后,请携带相关资料到梧州市财政局,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系统的相关信息。

附件: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、物价局《关于做好扩大18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相关工作的通知》(桂财 综〔2016〕27号)

梧州市财政局 梧州市物价局

2016年5月27日

文件下载:

梧财综〔2016〕25号.pdf
梧财综〔2016〕25号附件:桂财综〔2016〕27号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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